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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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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中國文化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友會 (對內簡稱電機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不從事政治及宗教活動。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陽明山華岡路55號,中國文化大學電機工程學系辦公室。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列:
一、舉辦定期或臨時系友大會。
二、發行系友通訊錄。
三、提供就業市場及深造資訊與咨詢。
四、提供在學生獎學金。
五、提供建教合作機會。
六、提供工讀機會。
七、不定期舉辦專題演講。
八、代辦申請中英文成績單,中英文畢業證書。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中國文化大學電機系畢業者。
二、就讀中國文化大學電機系滿三年者。(申請時應繳納會費)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所有歷任及現任教師均為榮譽會友,榮譽會友無投票之權利,亦無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與修定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授權理監事會議議決入會費之數額及繳交方式,並提交大會追認。
四、授權理監事會議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並提交大會追
       
認。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取消會員資格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八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兩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系學會卸任會長為該年度當然理事,系學會現任會長得列席理監事會議。本屆理監事會議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列: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決議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任及解聘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列: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於十月的第一個星期六召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列: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圓整。
二、年度活動費:視當年年會舉辦場所而定。
三、會員捐款。
四、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上次年會至本次召開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過)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中國文化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草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經會員大會通過。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經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修正備核。